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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力金融违法财务造假

    发表时间:2017-09-32
    在2015年年报中,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3万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3万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
    具体来看,一是新力金融将安徽省东某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金河)债权资产质量按照正常类计提0.5%,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关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二项“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规定以及新力金融企业会计政策规定,该笔债权在借款人已逾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时,应按次级类计提减值20%,故新力金融在2015年年报中少计提东某金河项目债权2015年度减值准备3022.5万元,虚增2015年利润3022.5万元。
     
    第二,2015年12月,新力金融将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当期收到的淮南市荣某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荣某)支付的(第三方代付)属于2014年度的利息2232.33万元,2015年1-4月(原巢东股份受让德润租赁资产前)利息1320万元,合计3552.33万元计入当期收入,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3552.33万元。
     
    二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2016年新力金融控股股东新力投资通过向第三方转让相关债权后,大部分再由新力投资全资子公司安徽某森资产管理公司和安徽某明资产管理公司以原价或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除转让给新某阳光的债权尚未购回),相关债权转让交易金额合计8.1亿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实质重于形式的关联关系认定原则,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新力金融通过借用第三方的手段将相关债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子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在新力金融2015年、2016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是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租赁是东某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以安徽汇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某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新力金融最近一个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2.22亿元的15.98%,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而新力金融未依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的上述重大诉讼情况。
    四是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
     
    新力金融(原巢东股份)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第四节交易标的中披露“报告期内,(备注: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与淮南荣某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原巢东股份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3万元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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