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昆山卓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五一"期间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383件

    发表时间:2015-05-06
      “不过维权也要尊重契约精神。”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强调,如果消费者事先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确认了合同上写有“要去指定的购物场所”,或“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内容,并且签字同意,那事后再主张维权,将十分被动。因此,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条款内容再签字。同时,妥善保存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因为依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今年“五一”小长假,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383件。其中,旅游服务类投诉35件,与去年同期的6件相比增加了4.83倍。如5月2日,消费者叶某来电称,她向某旅行社订购了“五一”浙江游服务,对方擅自取消其中的湿地公园游览项目,要求另行付费方可参加,引起消费者不满。
     
      市消保委公布的今年一季度受理投诉数据也显示,旅游服务类投诉的数量快速增长,一季度市消保委共受理该类投诉2374件,同比增长109.7%,占到一季度消费者投诉总量的7.78%,其中67%、10%和8%的投诉分别涉及航空票务退改签费用过高、宾馆住宿订单被擅自取消、旅游景点或部分项目被更改或取消。
     
      尽管《旅游法》相关条款明确会对以“零负团费”等低价揽客、事后“翻脸不认人”的旅行社处以重罚,但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近来相关投诉显示“零负团费”又有死灰复燃趋势。不法旅行社事前以“零负团费”等低价揽客,事后以压缩游览行程、延长购物时间、增加自费项目等伎俩宰客,更有甚者层层转包旅行团,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消保委表示,根据《旅游法》,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如果遇到旅行社强迫购物、强制参加自费项目等情况,有权予以拒绝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版权所有:昆山卓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号:苏ICP备15011769号-1
郑重申明: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如有违反,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技术支持:金涛网络  浏览人数:78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