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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昆山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扣除比例是多少

    发表时间:2019-10-22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对于大多数的企业来说,其都需要在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需要在罗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其又有何政策依据呢?接下来,本文将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及比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用支出(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支出(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另:化妆品、医药、饮料等企业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研发费用支出(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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